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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历史上的五届金融工作会议(二)


周毅钦

目录

第二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四大国有银行上市:涅槃重生

银监会的诞生:一行三会格局初步形成

农信社改革:省联社模式的由来

保险业对外开放:狼来了

QFII业务启航:不经意间已经走过20年

基金法的诞生:充满争议的立法过程

封面这张泛黄的照片就是拍摄于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现场。从1997年起,中国每隔5年就会召开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作为中国金融系统最高规格的会议,每次会议均对我国下一步重大金融改革方向和监管政策做研判和“定调”。在开启第六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前,我们不妨对过去五届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做一个梳理。今天起,将陆续回顾历届金融工作会议的那些关键词和重大事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2月5日至7日在北京召开

第二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重大历史事件: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对于中国的金融行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2002年2月5日至7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系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包括组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导中国国有银行重组上市;对工行、建行、中行的股改和上市确定关键支持政策;做出改革农信社的决定;酝酿设立银监会,将银行业信托业监管职能从央行剥离出来。

01

四大国有银行上市:涅槃重生

1999年末,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总额高达3.2万亿元。1999年,国务院先后成立了四家直属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对应负责解决四大行不良资产的问题。

至2000年7月,承接工作基本完成,共计剥离约1.39万亿元的不良资产。但是,剥离不良资产依然没有触及银行经营管理体制的深层次矛盾,无法根本扭转国有银行的经营困境。按照新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截至2003年9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约2万亿元,不良率达到21.38%。

在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风险积聚的同时,中国加入WTO也在2001年取得了关键性突破。中国政府承诺,2001年12月加入WTO起的3年后,开放外资银行的境内公司人民币业务;5年后再开放外资银行的境内零售人民币业务。

这意味着到2006年末,外资银行全面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后,中国银行业将不得不与国外同业,尤其是西方大型银行展开全方位竞争。在此背景之下,国家决定启动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一是财务重组。2003年12月,为了补充国有银行资本金,化解不良资产,解决历史的包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3724.65亿元人民币。该公司代表国家对国有大型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高效运用外汇储备、对外汇储备保值增值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选择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此后数年间,中央汇金又分别向交通银行注资30亿元、向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

第二是二次不良资产剥离。国家再度对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两家银行施以援手。通过竞拍的方式,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共2787亿元可疑类不良资产,被信达公司纳入囊中。

第三步是资本市场上市。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进一步改善股权结构,真正接受市场的监督和检验。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上市,2006年成功回归A股市场。2006年6月和7月,中国银行也先后在香港H股和境内A股成功上市。2006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成为在香港和内地资本市场同时上市的第一家金融企业,当时创下全球有史以来IPO最大规模。2010年7月,农业银行先后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至此国有银行股改上市画上了圆满句号。

02

银监会的诞生:一行三会格局初步形成

2002年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在这次金融工作会议上,并没有对银行监管机构的设立方案给出结论,而是把最终的选择权,留给了2003年当选的新一届的中央政府领导班子。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9月按照“管监分离”原则,重新划分了监管司局的监管职能,提高了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但是仍然不能适应中国入世后银行业监管的需要。

当时存在三种改革思路,维持央行监管;设立与外管局类似的银监局;设立与证监会类似的银监会。

几经权衡,中央决策层最后选择了改革力度最大的银监会体制。之所以最终选择这一方案,是因为一是有利于集中力量加强银行监管,可以让人民银行更好地行使中央银行职责,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是术业有专攻,有利于提高监管专业水平;三是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由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负责,可以使两者相互制约。

2003年3月《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标志着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至此,彼时中国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的格局形成(后银保监会合并又回到一行两会格局)。

2003年4月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规定。新设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之后,同年的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定了银监会法将履行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确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明确四个监管目标和六条监管标准,作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和纲领。

和央行、证监会相比,中国银监会成立时间最短,但却监管着中国机构数量最多和金融资产规模最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03

农信社改革:省联社模式的由来

农信社原来是隶属于农业银行管辖的,直到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农信社正式与农业银行脱钩,转而作为独立法人经营的金融机构,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

尽管“脱钩”增强了农信社的经营独立性,但同时也加剧和暴露了农信社的风险和短板。农信社在与农行“脱钩”时被转嫁了较大的历史包袱,再加上20世纪90年代大量乡镇企业亏损、转制和“逃废债”,全国各地出现大量农信社经营不善和亏损的局面。

2000年,经反复研究,国务院最终决定在江苏启动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探索以县为单位的农信社产权改革,着力解决风险高、历史包袱重、服务“三农”能力不足等问题,为全国农信社改革发展探路。

2001年9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全国农信系统第一家省级联社——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正式挂牌成立,省联社模式就此诞生。2002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特别指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会议还做出了改革农信社的决定,为此后农信社改革的全面铺开确立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指导方针。

2003年开始,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农信社改革,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各地反响强烈,积极申请成为试点单位。这一年的8月初,经国务院同意,试点单位最终确定为吉林、浙江、山东、江西、贵州、陕西、重庆、江苏8个省(市),江苏的改革模式及经验得到复制和推广。

04

保险业对外开放:狼来了

中国保险市场,一直是西方发达国家关注的重点,在他们看来,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市场,充满着诱惑与想象,因此,当2002年中国的国门打开的时候,他们就迫不及待地来设立办事处,不遗余力地争取牌照,WTO更是一个天赐良机。

无论是从当时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情况看,还是从金融在国计民生领域的重要性看,开放银行和证券行业的时机仍不成熟,最终多轮协商的结果是保险业率先开放。

这一结果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狼来了”的声音不绝于耳。这意味着要把一个还处于“学步”中的保险业“扔”到国际保险的大舞台,与那些国际保险大咖们同场竞技。

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外资保险法规,形成了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基本监管框架。

2003年,为了加强保险业监管,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2004年实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市场准入和经营发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2004年12月11日,按照入世协议,保险业的入世过渡期宣告结束,中国保险业正式实现全面对外开放。

05

QFII业务启航:不经意间已经走过20年

2001年12月,我国迎来了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里程碑:正式加入WTO。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必须接受《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金融服务附录》、《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规则的管辖与约束,履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入世加快了我们开放资本市场的步伐。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就陆续有专家建议我国政府尽快引入QFII制度。此后,有关管理部门成立了专门研究小组对此进行研究。

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也标志着QFII制度在中国拉开了序幕。这是将中国资本市场纳入全球化资本市场体系所迈出的第一步。

相关制度颁布后,迅速吸引了大量境外投资者的注意。一时之间,全球最主流的投行几乎都申请了QFII资格,抢滩中国市场,这些投行背后的客户主要是主权类基金、养老基金和对冲基金。

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36号令),36号令降低了QFII的资格门槛,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也获得了QFII申请资格。

QFII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之一,至2022年,这项制度推出已满20年。

20年来,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股票市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成为海外投资者投资组合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其中,QFII制度功不可没。

06

基金法的诞生:充满争议的立法过程

1992年11月,国内诞生了第一家比较规范的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这只基金为公司型封闭式基金,募集资金1亿元人民币,并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早挂牌上市。

淄博基金的发行揭开了中国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序幕,也在1993年上半年引发了中国投资基金发展的热潮。不过,火爆的背后,基金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性和积累的其他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

为了规范基金业务的发展,1997年11 月14 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借鉴了海外近百年发展积累的制度,对基金的设立、募集、交易、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等作了详细规定。这标志着公募基金的创设工作正式启动。

1998年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成立的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规模均为20亿元的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1998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将投资基金法立法项目作为规划建议报出,后被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起草。但是立法的过程充满了争议,其中的焦点是到底是制定一部既能够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又能涵盖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综合的“投资基金法”,还是只制定“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2年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顾问组以及工作组开了一次综合会议。这次会议是起草组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提交“投资基金法草案稿”的最后定稿会。会上翻来覆去的老问题再次摆到桌面上,僵局最终由厉以宁打破,厉以宁教授决断宣布,将体现统一综合立法的“投资基金法”最终改为单纯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靴子落地。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也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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