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银行在做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往往迷信“有发票就有真相”。如今,“开票套利”不再有财政兜底,“虚假贸易”也遇到了强监管。许多国企供应链业务的盈利模式在动摇,地方政府也取消了特定经营者的税收优惠与财政奖补政策,商业银行也要紧跟监管形式,及时做出改变。
一、 “开票经济”对银行的所谓“好处”(短期诱惑与虚假繁荣)
“开票经济”即企业为了套取地方违规税收返还、做大营收或套取融资,通过关联方“循环开票”、“走账走票不走货”的行为。在基层银行实操中屡禁不止,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它能在短期内,迎合银行的KPI考核。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迅速做大存款与结算流水(迎合“规模情结”)“开票经济”的核心是“票款一致”。为了让虚假发票看似合规,企业必须在银行账户间进行等额、高频的资金划转(走账)。这极大地虚增了银行的日均存款规模和对公结算流水,帮助基层行长较为轻松地完成拉存款指标。
(二)快速扩张信贷与票据资产规模(掩盖“资金空转”)监管层一直严禁资金脱实向虚。比如,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70号,2022年7月11日发布)第八条中就明确规定:“坚决防止通过票据虚增贷款规模、资金空转”。为了规避上述监管,基层行往往利用“开票经济”企业提供的虚增增值税发票,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或保理融资。表面上看,银行支持了“实体供应链”,实际上是配合企业完成了票据贴现和资金空转,迅速做大了表内资产规模。
二、 “开票经济”对银行的伤害(监管处罚)
随着监管态势全面收紧,依靠虚开发票套利的经营模式已无生存空间。银行若仍涉足其中,或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缺位,必将面临巨大的资产劣变风险和监管问责。
- (一)“融资性贸易”的爆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2023年10月印发)。该文件提出了著名的“十不准”,严禁国企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开票经济”往往与国企的“融资性贸易”深度绑定。企业通过“循环开票”虚增营收,银行基于这些发票给予供应链授信。在国资委74号文的严令下,大量国企正在集中清退此类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一旦交易链条断裂,银行手里握着的“应收账款”和“发票”将瞬间变成废纸,由于缺乏真实的自偿性贸易现金流,银行将面临巨额坏账风险。注:“十不准”是指74号文中的十个“不准”条款,具体为:1.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2.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3.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4.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5.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6.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7.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8.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9.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10.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 (二)触碰“贸易背景真实性”红线,会面临顶格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2019年7月9日发布)。文件明确要求:“坚持交易背景真实,严防虚假交易、伪造仓单、空单流转。”在“开票经济”中,企业往往是“有票无货”。如果银行的信贷审批仅仅停留在“核对发票复印件”的形式审查,未能通过物流、仓储等交叉验证识别出“空单流转”,即构成严重违规。近年来,大量银行因“未严格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背景真实性”收到百万级罚单,相关责任人被终身禁业。最近一次监管处罚是2026年2月25日,江西监管局对江西银行南昌迎宾大道支行罚款40万元;对2名责任人万俊英、樊波给予警告并罚款共计13万元。
- (三)银行的协助骗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2026年4月24日发布)。该清单明确列出了28条负面行为,重点打击“无合理商业目的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的平进平出”以及“资金回流”等行为。为了匹配上述负面清单中的虚开发票,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必然呈现“资金快进快出”、“过渡性质明显”、“交易金额与企业实际用电量/物流规模不符”等典型可疑交易特征。如果银行的反洗钱系统未能拦截并上报,不仅面临人民银行的反洗钱重罚,甚至可能被公安和税务机关定性为“协助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资金通道。
注:负面清单:28条违规红线,明确禁止行为负面清单共28条,划清了发票开具的违规红线,涵盖主体资质、虚假业务、票面规范、其他违规四个方面,税务部门将对清单所列行为进行重点监控、严查严处,企业需严格规避。
具体包括:
1.虚假注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用于开具发票;
2.空壳开票,采取一址多户、批量注册等方式设立企业,无实际经营活动,仅以开票为目的;
3.四无企业,无经营场地、无员工社保、无水电消耗、无资产,却大额开具发票;
4.税负异常,长期零申报、连年亏损,却持续大额开票,税负水平明显偏离行业正常范围;
5.违规代开,通过挂靠、借用他人资质等方式开具发票,开票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符;
6.规模不符,开票金额较大,但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少,无相应的货物流转凭证;
7.进销背离,存在有销无进、进销品名不符等情况,接收风险发票后无法提供有效举证材料;
8.资金异常,通过私户、微信等方式收取业务款项且不申报纳税,或开票后出现资金回流等异常情况;
9.实名造假,由非实名人员开具发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办税验证。
10.虚开发票,无真实业务背景,为自己、他人或第三方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11.票面造假,业务真实存在,但发票上品名、金额、购销方等信息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12.套取发票,通过拆分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利用企业“富余票”虚开发票;
13.超资质开票,企业无建筑、运输等相关经营资质,却开具对应行业的专用发票;
14.四流不符,合同流、货物流(或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无法对应,存在脱节情况;
15.空转开票,企业之间相互对开、环开发票,或平进平出,无实际业务流转;
16.异常开票,无合理理由,突发大额开票、异地开票,或在夜间集中开票;
17.循环开票,关联企业之间互相开具发票,用于虚增业绩、套取融资等目的;
18.虚构交易,仅通过买卖仓单、提单等凭证,不实际交付货物,却开具发票;
19.中介违规,委托涉税中介协助虚开发票,或通过中介进行虚假代办开票相关业务。
20.信息缺失,发票上购方税号、名称、开户行等关键信息存在错填、漏填情况;
21.违规开票,采取变名开票、错用税率等方式,混淆应税与免税项目;
22.备注栏违规,建筑、运输等特定行业,未按税务规定填写备注栏相关信息;
24.时限异常,无合理理由,提前开票、滞后开票或跨期开票;
25.数电票违规,重复开具数电票、无故红冲数电票,或数电票开具额度出现突增突减的异常情况。
26.违规开具免税或不征税发票,企业不符合相关减免税条件,却擅自开具免税、不征税发票;
27.随意红冲发票,无退货、解约等合理依据,擅自红冲已开具发票;
28.无许可经营特殊品类,企业未取得危化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品类的经营许可,却违规开具相关品类发票。
- (四)政策禁止性规定容易引发的次生流动性风险
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第783号令,2024年6月6日发布,2024年8月1日实施)第十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全面叫停了地方政府对特定经营者的违规税收优惠及财政奖补行为。标志着地方政府违规“税收返还”被禁止,“开票经济”丧失了最大的利润来源。大量依赖返税维持资金链的空壳企业将面临资金链的断裂。银行若未能提前排查并压降此类客户的授信,将直接承担企业倒闭带来的贷款损失。
三、“开票经济”合规管理建议
针对上述监管规定,笔者建议商业银行在当前的经营管理中,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改变供应链金融风控思维(落实银保监办发(2019)155号文),摒弃“重主体信用、轻交易实质”的传统思维。审查不能仅靠发票,必须通过数字化手段,与税务平台(全电发票系统)、物流平台(如交通部网络货运平台)进行数据直连,实现“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流”的四流合一交叉校验。二是开展“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文”的专项排查,针对涉国企的供应链金融、保理和票据业务,对照国资委“十不准”规定进行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上下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长期零毛利或负毛利交易”、“资金闭环回流”等典型虚假贸易特征,对存量风险果断压降。三是强化反洗钱与税务合规的联动监测,将税务总局2026年4月发布的《正负面清单》中的异常特征(如:企业水电费消耗与开票规模严重不符、资金平进平出)纳入银行反洗钱和贷后资金流向的监测模型中,一旦触发预警,立即中止非柜面业务并阻断信贷资金支付。
注:以上引用的税务总局2026年4月24日发布的《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及相关一季度税务排查数据,均基于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