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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宁波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突发金融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突发金融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金融事件对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8号)、《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5〕102号)、《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甬政发〔2005〕116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金融事件是指我市金融机构(银行业及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机构),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小额贷款、融资租赁、担保、典当等),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企业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运行主体,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金融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市性影响的,甚至是全省、全国性影响的本地区突发金融事件。

(2)全市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金融事件。

(3)宁波地区以外出现的并已被当地列为Ⅰ级,已经或极有可能影响本地区金融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突发金融事件。

1.3.2 重大(Ⅱ级)突发金融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县(市)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突发金融事件。

(2)所涉及县(市)区或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不能单独或协同应对,需进行跨县(市)区或跨部门协调的突发金融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突发金融事件。

1.3.3 较大(Ⅲ级)突发金融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县(市)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市)区协调的突发金融事件。

(2)所涉及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金融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突发金融事件。

突发金融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的,按较高一级事件处理;突发金融事件的等级因情况变化上升的,按升级后的相应程序处理。

1.4  适用范围

(1)因市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地区金融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

(2)因市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

(3)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和相关监管部门(承担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等行业监管职责的市级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市)区协调才能处置解决的突发金融事件。

(4)发生或波及本地区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融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影响金融稳定的突发金融事件。

1.5  工作原则

突发金融事件应对工作应坚持及时反应、力求稳定,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依法处置、稳妥缜密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宁波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金融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担任。

成员:由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易局、市法制办、市通信管理局、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宁波保监局及相关县(市)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组成可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必要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市中级法院负责人参加。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2.1.2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特别重大和牵涉因素复杂的重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响应;确定应急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突发金融事件有关信息,决定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协调、指导有关突发金融事件主体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1.3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在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相互协作。

(1)市金融办:承担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牵头制订或修订本预案,协调做好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工作,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汇总分析、跟踪研究有关情况,视情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Ⅰ级响应的建议。

(2)人行市中心支行:配合市金融办汇总分析、跟踪研究有关情况,对突发金融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行市中心支行处置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按人民银行上级行批准的方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

(3)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和宁波保监局:负责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监管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

(4)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贸易局等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及时启动专项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5)市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下属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查处犯罪行为;协助维护事发单位运行秩序,协助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6)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突发金融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8)市法制办:负责研究突发金融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9)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金融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0)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金融事件,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2.2  办事机构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作为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整理、报送突发金融事件信息;按照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落实应急措施;及时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提出有关建议;承担特别重大突发金融事件应对评估总结工作,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金融事件信息。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3.1.1各金融机构、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主体等要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对本系统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当地金融办和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加强对“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可能产生风险的研判,加强对因国家重大金融经济政策调整或国内外市场变化而可能引发的相关金融风险的预测预警。

3.1.2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金融事件预防预警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金融稳定。对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2  信息报告

3.2.1报告责任

各级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3.2.2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金融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应的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并通报当地金融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初步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先期处置情况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并通报人行市中心支行及市级相关部门。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和人行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对特别重大突发金融事件,由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在事发3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并在事发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上报省政府,抄送省金融应急办公室。

3.2.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金融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发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突发金融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在汇总分析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本预案。经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3)本预案启动后,市级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视情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内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4.1.2 决策和防控

(1)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突发金融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视情设立相关工作小组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综合各方提出处置方案。

(3)在处置突发金融事件过程中,由分级处置相应主体按照《宁波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14〕88号)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4)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权限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4.1.3处置

(1)突发金融事件处置方案经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实施过程中需要资金支持的,通过存款保证金、再贷款资金或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具体程序和规定详见“6.1资金保障”。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等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管理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等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4)在处置突发金融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发地政府、相关市级部门负责。

4.2  Ⅱ级响应

4.2.1重大突发金融事件发生后,由事件所涉及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处置方案和处置结果及时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并通报人行市中心支行及市级相关部门。

4.2.2协商不成的,报请市金融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并按协调意见进行相关处置。

4.3  Ⅲ级响应

较大突发金融事件发生后,由事件所涉及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金融及相关监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处置方案和处置结果及时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并通报人行市中心支行及市级相关部门。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所涉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突发金融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突发金融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2  总结评估

(1)较大突发金融事件和重大突发金融事件处置完毕后,由相关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分别牵头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

(2)特别重大突发金融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参与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等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报市政府和省金融应急办公室,抄送有关单位。

(3)各有关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及防范手段、应急预案等。针对协同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5.3  检查与审计

审计部门依法对突发金融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行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存款准备金或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4  奖励与处罚

对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对经人民银行上级行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给予再贷款支持等政策工具的,由人行市中心支行根据总行规定进行操作和监管。必要时动用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6.2  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应加强突发金融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6.3  通信与文电保障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应与有关市级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各成员单位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4  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关键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 附则

7.1  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制订,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市政府批准,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办)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6〕13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宁波军分区,市中级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各县(市)区卫

星城市试点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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